2021-06-30 03:06 | 出处: 行走
今天的笔记来自金色财经,是一次普法学习的过程,来自北京尚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的丁飞鹏律师为我们介绍了哪些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有可能涉及犯罪。
以下,Emjoy:
我先简单的自我介绍一下,我是北京尚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飞鹏律师。我主要是办理证券投资和区块链相关的刑事案件。大家一般喜欢称呼我为网红丁律师。今天由我来和大家做一个法律知识的分享。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哪些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有可能会涉及到犯罪?我为什么要定这样一个题目,做这样一个讲座呢?我觉得要先讲一下讲座的背景。
最近整个行业处于政策的变动和调整期。521的时候提出的是要打击比特币的交易和挖矿。首先是挖矿这一端,前一段时间内蒙、新疆、青海,最近的四川和云南也都出台了一些动作和文件,包括约谈以及稳定等等。
关于交易这方面,最新的政策应该是621,当时是约谈了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总的意思呢是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的服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天就来讲一下这个题目。在讲之前,我们先澄清几个名词。
1、虚拟货币
这里我讲到的虚拟货币,它指的不是法定的货币,而是虚拟商品意义上的一种加密资产。或者你也可以把它称作是民间金融资产。但总之它不是法定的货币,也不能作为货币在社会上流通。
2、交易
也可以说是交易行为。我所讲到的交易行为指的就是买卖。它不同于融资,也不同于ICO,也不同于其他的O。第一个层面上来理解交易行为,它就是单向的,比如说买入或者是卖出,总之它是一个单向的行为;从第二个层面上理解,我讲的交易行为,它指的是买入和卖出匹配为一对交易,赚取一次差价。也可以把它通俗地理解为“炒”。比如说炒房子、炒股票、炒币。
我们为什么要把交易行为的边界给它确定下来呢?因为在实践的过程中,有些人他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有的人说2017年的94公告是禁止交易了。他理解意思是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的这种交易也是禁止的。
而94公告其实核心的内容是禁止代币的首次公开发行和融资。说白它还是从ico的角度做禁止。但是有的人会把它理解为买卖就是融资。所以我要提前界定,今天讲座里提到的交易行为不包括融资这一块,就只是单纯的交易,就是买入和卖出。要不就是第一个层面上单向的买入和卖出,或者是第二个层面上的理解,买入和卖出匹配为一对交易,赚取一次差价。
3、持有行为
比如你持有比特币。持有它本身没有去买也不卖,更不融资,也不搞各种的ICO。这是持有行为。
理清楚这几个名词之后,正式进入讲座的主体内容。哪些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可能会涉及到犯罪?
当我们谈到违法犯罪,我们就首先要理清楚,法律和政策上大概是怎么规定的,或者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我们在梳理状态时,我认为要把它分成两个部分。
第一个是在521政策之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它的法律属性是虚拟商品或者是加密资产,亦或是民间金融资产。
在2013年央行负责人答记者问里,最后一个问题他提到了,普通的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有参与的自由。
之后是2017年的94公告。94公告核心的观点是禁止ICO,禁止代币的首次发行融资。但是对于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的交易,在当时并没有禁止。
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加密资产,是被视作为一种资产的,而且也是予以保护的。比如说,如果发生了盗窃、抢劫或者诈骗比特币等加密资产的行为,在实践中也会予以立案并且追究的。一周前有一篇文章,是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的,当时的题目是《数字资产被盗时如何立案》,其中就提到了虚拟货币。
所以在521政策之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就是虚拟商品和加密资产。从普通民众在自然风险前期下的交易并没有明令的禁止。在司法实践的层面,如果发生了加密资产的盗窃、抢劫或者是诈骗,也都会予以保护。
但同时也有一部分判例,对于一些非主流的币种,会认为是违反了2017年的94公告的。也就是说在实践的判例层面上,也有一些判例是不支持的。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差异化?我认为是大家的理解不同。因为理解不同,所以在适用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一些差异。这是521之前政策和实践层面大概的现状。
第二是当521政策出来之后,发生了一些变。这也是为什么最近有很多人比较担心或者有一些疑惑。
521政策其中有一句话提到,要打击比特币的交易和挖矿。但是具体怎么打击,是持有就算违法了?还是持有不违法,但是交易就违法了?对于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的交易是否也违法?还是说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的偶然的交易不违法,但是频繁交易就违法了?这些并没有展开来讲。
我们可以看一下原文的表述。521政策的原文出现在第二部分,也就是“坚决防控金融风险”这个部分。提到了要打击比特币的挖矿和交易行为,要坚决防范各级的风险,预防风险向社会领域的传递。这个政策出来之后,它应该是一个总揽性的。政策的细化和落地就是621政策,621总的来讲,是要切断支付的链路,不为这种交易提供支付的服务了。
621政策我认为它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过往的一些措施的强调。比如提到了要履行客户的身份识别的义务,也就是大家所常说的KYC;另一部分是不得为相关活动去开立账户、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也不可以;要全面的排查和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这些政策是过往已经有过的政策,进行了一个强调。
但是621第二个部分是这次新增加的。新增加的内容主要讲的是一个动态的监管。比如提到了要去识别交易的特征,加大技术的投入,建立监控的模型,提高监控识别的能力。一旦发现是涉及到虚拟货币交易的,就直接切断支付的链路。
从目前政策的变化,我认为是不能得出,只要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就是违。,也就是说持有即违法的结论,我觉得目前还不能得出。
第二个,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如果去买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否也违法呢?我觉得还要看一下后续是否还会有对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出台。
但就目前来看,对虚拟货币交易所或者是场外交易商的打压和否定性的评价,我觉得这一点是已经明确了的。以上我们从政策上进行了简单的回顾和梳理。
下面就进入讲座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演讲最核心的部分。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之下,有哪些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是高危的,甚至是可能涉及到违法或者是犯罪的?
第一种高危交易情形:线下交易
对于这种交易行为,我认为是非常高危的,而且可能会涉及到违法或犯罪。为什么说线下交易是高危的呢?因为线下交易在实名交易这块它未必能做得到。
即在KYC上最前期、最基础的义务是未必能够履行的。甚至在一些线下交易的时候,有一些案子里,对方要求交易可以,但是不能问名字,甚至有一些人在交易发生之后出现了问题,人家就会说你是心知肚明的。或者是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地点选择比较偏僻。其实这也有行业本身的特点,因为有时候是现金交易,买方肯定担心自己的资金安全。所以有时候交易选择地点也可能会有问题和风险。
线下交易还牵扯到交易价格的问题,定价是怎么定的?平台上的定价比较好理解,因为大家都是挂单,会根据高低、金额等等条件,自然而然的形成交易的价格。但是线下的交易就未必了,可能还要考虑到线下的一些成本,比如交通的成本,时间的成本等等。
但其他的人回过头再看交易或者这个事情的时候,他可能会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这个事情。当发生理解不一致的时候,你作为其中的一方,就会去考虑定价的标准是怎么定的。
第二种高危交易情形:线下联络,线上去交易
这种交易与纯平台上的交易有什么区别呢?平台上的交易是一种撮合。但是线下联络和线上再去交易,缺了平台上的撮合。当然这种撮合不是大家普通理解的撮合。现在主流行业内OTC的交易模式,其实也是没有撮合的。它的撮合更多的是一种挂单,然后根据价格因素和成交金额,它自然而然的形成了一种排序。交易意向的达成,到底是在线下完成,还是在线上完成的?
那为什么会有这种线下联络,然后线上完成交易呢?如果从行业本身来讲,会有行业特殊性在里面,比如平台挂单是要排队的。有的人可能出于对金额的需求,或者对于速度的要求,有时候是要插队的。在插队的过程中,就会通过线下去联络。这个时候价格有的时候又会产生变化。有的人会讲我让你优先了,你提出了过多的要求,所以在价格上做适当的调整是理所当然的。他觉得是一种个性化的需求。但同时也不要忘了,这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新兴的行业的意思是,你可能是这样理解的,但是行业外的人不一定是这样理解的。
所以这种线下联络,再走平台的交易也是比较高危的。一旦出现了问题,如果被翻回去看的话,可能不同角度的人,他的出发点或者理解就会不一样了。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加上价格的差异,很容易被别人认定为是有问题的。所以这种交易也属于高危的交易。
第三类高危的交易:在价格上有异常的交易
对于价格异常的理解,或者接受的程度,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有的人会觉得价格非常正常,没有异常,但是有的人就认为价格有异常。
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11条也提到了,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的预付卡,虚拟货币或者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等进行转换财务或者套现的,认为这个时候就属于明知了。
所以对于价格的理解,核心是什么算明显异于市场。这就有了一个不完全一致的理解的空间。我们认为对价格的理解一定不能违背生活的常识,不能违背常理。
任何的一个商品,它在同一个时间,如果在不同的地点是会有差价的。比如同样是卖一个苹果,它在同一个时间节点,但如果在不同的超市,它的售价肯定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即便是在同一个场所,但如果时间上有差异,它的价格肯定也会存在着差异。
但是有的人就不这么理解。他认为有一个大盘的时时价。但是大盘的时时价每分每秒也是在变动之中的。所以在交易的时候,无论是线上的交易还是线下的交易,如果价格出现了异常或者差价,我觉得是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的。
有的人觉得在线下,我跋山涉水过去了,那你肯定得给我便宜点。这个大家也能理解,就像你卖个东西,他送货上门还是需要你自己去取,对售价可能也会有差异。但真的具体到某一些特定的情形,每个人的理解可能就不一样了。有的时候理解差异的点多了,这种交易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有很大的问题。
第四类高危的交易:在不同的平台之间进行搬砖
有非常多的小白,之前特别青睐于搬砖。从头部平台低价买入,再搬到那些小平台上去卖出。这里面的风险也是非常高的,我们也不赞成。
一方面我们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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