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首发办法》征求意见IPO告别“特批”时代
2022-06-06 14:30 | 出处: 皮海洲
今年3月,证监会就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改内容只有一条,即第九条第一款。将原来的“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可以说,证监会此次对《首发办法》的修改只是“微调”。但这次“微调”意义重大,它意味着A股市场的新股发行告别了“特批”时代。
“特批”是过去A股市场的一大特色。虽然企业上市是有条件限制的,但对于一些央企、大国企来说,尽管它们不满足上市的条件要求,但却可以通过“特批”的方式实现A股上市。实际上在过去某个时期,A股市场因“特批”而成功上市的公司并不少见。
从“特批”的内容来看,也是多种多样。一是持续经营时间达不到3年的,通过“特批”来绕开这3年的限制。这一条在“特批”上市的公司中占了大多数。如中国建筑、中国中冶、中国国旅、中国北车、中国化学、中国西电、中国一重、中国水电、中国铁建、金钼股份等公司的“特批”上市都属于这类情形。
二是部分券商股上市不符合“一参一控”的规定,通过“特批”绕开“一参一控”的限制。根据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以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同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只能同时控股一家券商、参股另一家券商。如果“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个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则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所有证券公司需满足的“一参一控”。然而,国泰君安、银河证券、申银万国等公司尽管不符合“一参一控”的规定,但都以“特批”的方式相继上市了。
三是涉及到其他不合规行为,采取“特批”的方式上市。比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全部出资的49%。但当时持有博时基金73%股份的招商证券却在2008年9月8日顺利过会了。因为招商证券得到了“特批”。2008
年6 月12 日,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08〕806
号批复,要求招商证券必须在6个月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在6个月后使所持博时基金股权的比例符合中国证监会股权政策有关规定。而实际上,直到次年9月,招商证券才成功将超限的24%股份转让给了天
津港等4家受让方。